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工作,便于广大读者准确理解、掌握法律规定,本号摘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该书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急管理部参与修法的同志编写,对《安全生产法》逐条进行解释,深刻阐释、准确反映立法内容,供大家学习参考。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定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本条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要求的规定。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与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防范能力直接相关。为依法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相关人员安全生产专业素养,本条对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提出明确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承担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定要具有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同时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近年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表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管理和组织能力不强,指挥不当、调度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对于加强单位的安全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促进单位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这是一项原则要求。如何确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既要考虑单位的生产经营范围,又要考虑经营规模,还要考虑单位的性质、危险程度等因素。一般说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熟悉和了解并能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以及与本单位有关的安全标准;(2)基本掌握安全分析、安全决策及事故预测和防护知识,具有审查安全建设规划、计划、大中修施工方案的安全决策知识;(3)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受过一定的安全技术培训、具有一定的从事本行业工作的经验,基本熟悉和掌握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安全知识;(4)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较好地组织和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直接、具体承担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根据本法规定,这些人员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他们安全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坏。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这是原则性要求。一般来讲,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要求高于主要负责人,并要有相应的现场安全管理能力,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熟悉并能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以及与本单位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标准;(2)掌握安全分析、安全决策及事故预测和防护知识,具有审查安全建设规划、计划、大中修施工方案的安全决策知识;(3)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受过一定的安全技术培训,具有从事本行业工作的经验,熟悉和掌握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安全知识,并能够熟练地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运用;(4)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较好地组织和领导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较好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由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专业性强、危险性大,属于事故多发的领域,对这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有更加严格的要求。本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这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将依法给予生产经营单位相应处罚。
2015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式样的通知》,式样适用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予以颁发的证书;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统一样式自行印制。
有关主管部门对上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不得收取费用。这是考虑到实践中考核、培训乱收费的问题严重,生产经营单位反映强烈的现实而作出的针对性很强的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防止有关主管部门重收费、轻考核,不注意考核的实际效果,乱发考核合格证的现象,使考核能够真正起到把关的作用,也有利于改善政府部门的形象,减轻生产经营单位的负担,使考核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本条规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当前,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非常突出。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矿山、化工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无专业化的安全生产管理技术人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为此,借鉴注册律师、执业医师、注册会计师等做法,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逐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专业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安全专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也是很多国家和地区通行的做法。美国、日本、新加坡和我国香港、我国台湾地区等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分别实施注册安全师、劳动安全咨询师、安全主任、劳工安全管理师、劳工卫生管理师等职业资格。
我国长期实践证明,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对防范化解生产安全事故,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2007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就颁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以上规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权利和义务等作了详细规定,对依法培养注册安全工程师,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2017年11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制定、指导、监督和检查实施,统筹规划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分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如需另行增设专业类别,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同确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助理)。为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2019年1月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本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理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专业化水平,有效解决安全生产管理“无人管、不会管”的问题。